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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重點摘要: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月薪制一般以月薪 ÷ 30 ÷ 8 推算。平日延長工時前 2 小時乘以 4/3、第 3~4 小時乘以 5/3;休息日出勤前 2 小時另再加給 1 又 1/3、之後另再加給 1 又 2/3。
國定假日出勤 8 小時以內工資加倍發給(月薪制即另加發 1 日工資),例假原則上不得出勤,僅限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須加倍發給並事後補假。
2026 年每月最低工資為 29,500 元、每小時 196 元,所有加班費都不能用低於最低工資的基礎計算;本文附逐步試算與常見錯誤,個案請諮詢律師或主管機關。
「我們公司加班費都有給啊,怎麼還會被勞檢開罰?」這是我們在輔導中小企業時最常聽到的一句話。仔細一看,問題通常不是老闆不給,而是算錯:把全勤獎金排除在時薪之外、休息日出勤 3 小時只給 3 小時的 1.34 倍、國定假日加班只多給半天、補休沒休完就自動歸零。每一個看起來都是小誤差,乘上員工人數和月份,就變成一筆可觀的積欠工資,還要再加上罰鍰與公布姓名。
這篇文章以「算對每一小時」為主軸,從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32 條、第 36 條至第 40 條出發,把平日、休息日、國定假日、例假四種情境的加班費計算拆成可以直接套用的公式,並用同一位月薪 36,000 元的員工做完整試算。所有條文與數字皆查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勞動部公開資料。
加班費計算的第一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怎麼算?
勞基法第 24 條所有倍率,都是乘在「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上,所以第一步算錯,後面全部都錯。
月薪制:月薪 ÷ 30 ÷ 8
勞動部說明,月薪制勞工以月薪除以 30 推計平日 1 日工資,再除以 8 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等於把月薪視為 240 小時的報酬。例如月薪 36,000 元,36,000 ÷ 30 ÷ 8 = 150 元。這個數字同時也是請事假、普通傷病假扣薪的基礎。
「月薪」要包含哪些項目?
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定義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施行細則第 10 條則列出不屬於經常性給與的項目,例如紅利、年終獎金、三節節金、差旅費、職業災害補償費等。因此,本薪以外按月固定發放、與工作有對價關係的職務加給、技術津貼等,通常應一併計入;個別項目是否屬經常性給與,需依實際發放條件判斷,有疑義可洽主管機關。
假設某製造業員工本薪 32,000 元、職務加給 3,000 元、每月固定發放的伙食津貼 2,400 元,若後兩項皆被認定為經常性給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就是 37,400 ÷ 240 ≈ 155.83 元,而不是只用本薪算出的 133.33 元。兩者相差超過 22 元,平日加班 2 小時就差了約 60 元,一年下來差距不小。
時薪制與 2026 年最低工資
時薪制勞工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就是約定時薪。依勞動部公告並經行政院核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每月最低工資為 29,500 元、每小時最低工資為 196 元。最低工資法第 18 條規定,該法施行後,其他法規關於基本工資之規定適用最低工資,所以過去俗稱的「基本工資」,現在應以「最低工資」理解。另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基本工資指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時及休息日、休假日、例假工作加給的工資,也就是說,不能拿加班費去「湊」最低工資。
加班費倍率一張表看懂:平日、休息日、國定假日、例假
| 出勤情境 | 時段 | 工資計算(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H 計) | 法源 |
|---|---|---|---|
| 平日延長工時 | 第 1~2 小時 | H × 4/3(加給 1/3 以上) | 勞基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 |
| 平日延長工時 | 第 3~4 小時 | H × 5/3(加給 2/3 以上) | 勞基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 |
| 休息日出勤 | 第 1~2 小時 | 月薪制另再加給 H × 1又1/3 | 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 |
| 休息日出勤 | 第 3 小時起 | 月薪制另再加給 H × 1又2/3 | 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 |
| 國定假日(休假日)出勤 | 8 小時以內 | 工資加倍發給;月薪制另加發 1 日工資 | 勞基法第 39 條 |
| 國定假日出勤 | 第 9~10 小時/第 11~12 小時 | 依延長工時計:H × 4/3 / H × 5/3 | 勞基法第 24 條第 1 項 |
| 例假出勤(僅限天災、事變、突發事件) | 8 小時以內 | 工資加倍發給,並應事後補假休息 | 勞基法第 40 條 |
| 天災等緊急延長工時 | 不限 | H × 2(加倍發給),事後補給適當休息 | 勞基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32 條第 4 項 |
表中「加給 1/3」是指在原本 1 小時工資之外再加 1/3,所以平日加班 1 小時拿到的是 H × 4/3。休息日之所以寫「另再加給」,是因為月薪本來就已經涵蓋休息日的工資,出勤時是在月薪之外再加發 1又1/3 或 1又2/3。這也是許多人資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另外,勞基法第 24 條使用的是「以上」,代表這些是法定最低標準,企業可以約定更優渥的倍率,但不能低於法定倍率。
加班費計算範例:同一位員工的四種情境
以下用月薪 36,000 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150 元、1 日工資 1,200 元)的員工試算,數字已用程式逐一驗算:
| 情境 | 算式 | 應另給工資 |
|---|---|---|
| 平日加班 2 小時 | 150 × 4/3 × 2 | 400 元 |
| 平日加班 3 小時 | 150 × 4/3 × 2 + 150 × 5/3 × 1 | 650 元 |
| 平日加班 4 小時(當日已達 12 小時上限) | 150 × 4/3 × 2 + 150 × 5/3 × 2 | 900 元 |
| 休息日出勤 1 小時 | 150 × 1又1/3 × 1 | 200 元 |
| 休息日出勤 3 小時 | 150 × 1又1/3 × 2 + 150 × 1又2/3 × 1 | 650 元 |
| 休息日出勤 8 小時 | 150 × 1又1/3 × 2 + 150 × 1又2/3 × 6 | 1,900 元 |
| 休息日出勤 10 小時 | 150 × 1又1/3 × 2 + 150 × 1又2/3 × 8 | 2,400 元 |
| 國定假日出勤 8 小時 | 加發 1 日工資 36,000 ÷ 30 | 1,200 元 |
| 國定假日出勤 10 小時 | 1,200 + 150 × 4/3 × 2 | 1,600 元 |
| 例假因突發事件出勤 8 小時 | 加發 1 日工資,並另給補假 1 日 | 1,200 元+補假 |
休息日 8 小時 1,900 元這個結果,與勞動部公開的試算範例一致。若換成 2026 年剛好領每月最低工資 29,500 元的員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29,500 ÷ 240 ≈ 122.92 元,平日加班 2 小時約 327.78 元、休息日出勤 8 小時約 1,556.94 元,實務上的小數處理建議在工作規則中寫明並採對勞工較有利的方式。時薪 196 元的部分工時員工,平日加班 2 小時則為 196 × 4/3 × 2 ≈ 522.67 元。
休息日加班費為什麼依實際時數計算?
勞基法第 24 條於 2018 年 3 月 1 日修正施行後,休息日出勤改為依實際出勤時數計算,刪除過去「4 小時以內以 4 小時計、逾 4 小時至 8 小時以 8 小時計」的規定,但倍率沒有改變,仍是前 2 小時另再加給 1又1/3、之後另再加給 1又2/3,且休息日出勤時數仍計入每月延長工時上限。
加班時數上限與補休規則:勞基法第 32 條與第 32 條之 1
加班時數的四條紅線
加班費算對還不夠,加班「時數」本身也有上限。依勞基法第 32 條與第 36 條:
- 程序要件:雇主有延長工時必要時,須經工會同意;沒有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
- 每日上限: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 每月上限:延長工時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一個月不得超過 54 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僱用 30 人以上依此但書延長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依施行細則第 22 條之 1,至遲應於實施前一日為之。
- 休息日也要算進去:依第 36 條第 3 項,休息日工作的時間計入第 32 條第 2 項延長工時總數,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除外。
另依施行細則第 20 條之 1,延長工時指每日超過 8 小時或每週超過 40 小時的部分(變形工時者以變更後工時為準),以及休息日工作的時間。換句話說,一位員工這個月平日加班 30 小時、休息日又出勤兩天各 8 小時,合計已達 46 小時,再多就超過一般上限。
還有一點常被忽略:勞基法第 42 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加班應以合意為原則,主管不宜用考績暗示施壓。

國定假日加班與例假出勤:最常算錯的兩種情境
國定假日有哪些?2026 年共 16 日
勞基法第 37 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於 2025 年 5 月 28 日公布,新增除夕前一日、教師節(9 月 28 日)、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10 月 25 日)、行憲紀念日(12 月 25 日)等放假日,勞動部說明勞工每年國定假日為 16 日。實際日期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國定假日出勤怎麼給?
依第 39 條,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月薪制勞工的國定假日工資已含在月薪內,出勤 8 小時以內就是再加發 1 日工資;超過 8 小時的部分屬延長工時,第 9、10 小時按 H × 4/3,第 11、12 小時按 H × 5/3。常見錯誤是「出勤半天只給半天」:勞動部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的說明是,「加倍發給」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因勞工於假日出勤即使未滿 8 小時,也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所以月薪制員工出勤 3 小時,仍應加發 1 日工資。實際適用以主管機關最新函釋為準。
國定假日也可以經勞雇雙方協商與其他工作日調移,但調移後的休假日若再出勤,仍須加倍發給,且全年國定假日總日數不能減少。
例假出勤:原則禁止、例外加倍再補假
第 36 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施行細則第 22 條之 3 並規定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依第 36 條第 4、5 項調整者除外)。例假只有在第 40 條的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才能要求出勤,停止假期的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且須於事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為了趕訂單而叫員工例假上班,並不屬於突發事件,即使給了雙倍工資仍屬違法。
補休可以取代加班費嗎?
可以,但有條件。依第 32 條之 1,勞工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應依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也就是加班 1 小時換 1 小時補休。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時未補休的時數,應依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工作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者依違反第 24 條論處。
施行細則第 22 條之 2 進一步規定:補休依加班發生的先後順序扣抵;補休期限若超過特別休假年度末日,以該日為期限;屆期未休的時數,應於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或期限屆滿後 30 日內發給,契約終止則應即結清。常見錯誤包括:公司規定「一律補休、不發加班費」、補休過期自動作廢、以 1 小時加班換 1.33 小時補休後就不再結算差額等,都可能違法。
加班費管理 SOP 範例
- 員工事前提出加班申請,註明事由與預估時數,主管核准。
- 以打卡紀錄核對實際時數,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至分鐘並保存 5 年(第 30 條第 5、6 項)。
- 員工選擇領加班費或補休;選補休者登錄補休帳戶與到期日。
- 人資每月核算平日、休息日、國定假日時數,檢查單月是否超過 46 小時(或經同意的 54 小時、三個月 138 小時)。
- 薪資單列出加班費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並記入工資清冊保存 5 年(第 23 條)。
- 補休到期前 30 日提醒員工;屆期未休者於期限內折發工資。
加班費沒給足會怎樣?罰則與勞檢重點
違反第 24 條(加班費)、第 32 條(工時上限)、第 36 條至第 40 條(例假、休息日、休假、特休、停止假期)等規定,依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違反出勤紀錄置備與保存義務(第 30 條第 5 項)則處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依第 80 條之 1,受罰鍰處分的事業單位還會被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勞動檢查時,檢查員通常會抽調出勤紀錄、加班申請單、薪資明細與工資清冊交叉比對,只要打卡時間明顯晚於下班卻沒有加班費紀錄,就需要說明。勞檢的完整準備方式,可以參考同類別的勞動檢查準備清單。
六個最常見的加班費錯誤與對策
| 常見錯誤 | 錯誤原因 | 對策 |
|---|---|---|
| 只用本薪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漏算按月固定發放的經常性給與 | 盤點所有津貼,確認是否屬經常性給與後納入計算基礎 |
| 休息日出勤套用平日倍率 | 以為休息日和平日加班一樣 | 薪資系統把休息日設為獨立假別,套用第 24 條第 2 項倍率 |
| 國定假日出勤只給半天 | 誤以為按出勤時數比例加給 | 8 小時以內一律加發 1 日工資,每年更新國定假日清單 |
| 主管口頭要求加班不留紀錄 | 事後無法舉證實際工時 | 加班一律線上申請,事後補單也要留下核准者 |
| 補休過期自動作廢 | 誤把補休當成公司福利 | 期限屆滿未休時數依當日工資標準折發,於 30 日內或約定發薪日發給 |
| 把責任制當成免付加班費 | 未完成第 84 條之 1 程序 | 須屬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書面約定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用管理王系統把加班費計算自動化、留紀錄
加班費算錯,多半發生在「人工抄打卡、Excel 對倍率」的環節。管理王一站式企業 AI 管理系統有幾個功能可以降低人工誤差:
- 打卡系統與出勤管理:員工上下班打卡自動形成逐日、至分鐘的出勤紀錄,主管可以即時看到誰的工時接近每日 12 小時或每月 46 小時。
- 簽核中心:加班申請、補休申請、國定假日調移同意都走線上簽核,每一筆都有申請時間與核准者,勞檢時可直接調閱。
- 薪資計算系統:依公司設定的計算規則,把核准的加班時數與假別帶入薪資計算並產出明細,減少人工對倍率的錯誤;導入時建議由人資先用本文範例逐項驗算設定是否正確。
加班費常見問題
加班費計算要用月薪除以 30 還是除以當月天數?
依勞動部說明,月薪制以月薪除以 30 推計 1 日工資,再除以 8 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不因大小月而改變。月薪應包含經常性給與。
休息日出勤 9 小時以上要怎麼算?
依第 24 條第 2 項,工作 2 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又2/3 以上,因此第 3 小時起到第 12 小時都適用 1又2/3。休息日出勤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且計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
員工自己留下來沒申請,也要給加班費嗎?
關鍵在雇主是否知悉並受領勞務。若主管明知員工留下工作而未制止,通常仍可能被認定為延長工時。建議落實加班事前申請制,並對非工作滯留訂定明確規範,個案請諮詢律師或主管機關。
加班費可以用固定的「加班津貼」包掉嗎?
若固定津貼低於依實際加班時數按法定倍率計算的金額,差額仍須補足。比較安全的做法是按實際時數計算,固定津貼僅作為預付並每月結算差額。
國定假日剛好遇到休息日或例假怎麼辦?
依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第 37 條所定休假遇第 36 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2026 年最低工資調整後,加班費要跟著調嗎?
若員工的工資因最低工資調整而提高,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隨之提高,加班費自然跟著增加。2026 年每月最低工資 29,500 元、每小時 196 元,薪資系統的底薪檢核規則應同步更新。
結論:加班費算對的關鍵在「基礎、倍率、時數、紀錄」
加班費的法律規則其實不複雜:先把經常性給與納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再依平日、休息日、國定假日、例假套用正確倍率,同時守住每日 12 小時、每月 46 小時的上限,最後把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保存 5 年。真正的風險來自「每個月都靠人工算」。建議企業把本文的倍率表與範例拿去逐一核對自己的薪資規則,再搭配特休天數與未休折算規則一起檢視休假制度。更多勞動法遵主題,可從中小企業法律與合規管理總覽延伸閱讀。法令與函釋會隨時更新,個案請諮詢律師或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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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最低工資法、全國法規資料庫: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勞動部:115 年最低工資調整、行政院:最低工資連十漲、勞動部:加班費計算基礎說明、勞動部:國定假日工資說明、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勞動部: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國定假日出勤雇主應加倍給付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