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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要求所有雇主在合理可行範圍內預防職業災害,並依「事業風險分類」與「勞工人數」設置職安人員、訂定管理計畫、實施教育訓練與健康檢查。
2025 年 12 月 19 日修正公布、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制,把職場霸凌防治正式入法,並強化營造工程源頭管理與罰則;一般違規罰鍰最高可達新臺幣 300 萬元,依規模或情節還能加重至二分之一,發生重大職災時還有刑責與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的風險。
很多中小企業老闆對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印象是「那是工廠和工地的事」。直到某天,倉庫員工被堆高機撞傷住院,勞動檢查員上門要看職安業務主管證書、自動檢查紀錄、教育訓練簽到表,老闆才發現自己連公司屬於第幾類事業都不知道。也有服務業主管以為職安法和自己無關,結果 2026 年 7 月起,職場霸凌防治也落在職安法的範圍裡。
這篇文章用「規模與風險」的角度,幫你畫出一張職安義務地圖:先判斷公司屬於哪一類事業、人數落在哪個區間,再對照需要配置的人員、文件與訓練;接著說明 2026 年新制重點、職業災害發生後 8 小時內要做的事,以及最常見的違規罰則。條文均已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資料,但職安法規與子法近年修正頻繁,個案請諮詢律師或勞動檢查機構。
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哪些公司?為什麼服務業也不能忽略?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 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各業」,只是中央主管機關得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指定公告適用部分規定。換句話說,不論是工廠、餐廳、補習班、軟體公司,只要僱用勞工,原則上都在職安法的範圍內。
職安法的核心義務寫在第 5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第 6 條第 1 項列出 14 種應有的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從機械、電、墜落、化學品,到通道、地板、通風、採光與照明;第 2 項則規定雇主對以下事項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措施:
- 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的預防。
- 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的預防。
-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的預防,並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
- 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保護勞工身心健康的事項。
這四項對辦公室與服務業特別重要。客服人員被客戶辱罵、門市人員被顧客推擠、工程師長期加班,都屬於職安法要求雇主預先規劃的風險。職安法第 2 條對「職業災害」的定義,也包含因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的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不只是機械夾傷。
職安法人員怎麼配置?先判斷事業分類與勞工人數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2 條,事業依危害風險分成三類: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第二類具中度風險、第三類具低度風險,各類例示見該辦法附表一。一般而言,營造業、製造業中多數行業屬第一類,部分服務與公用事業屬第二類,金融、資訊、一般批發零售等多屬第三類,但實際分類請以附表一的行業例示為準,不要自己猜。
決定分類後,再依第 3 條與附表二配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與「管理人員」。以下摘錄附表二中最常見的級距(第一類以營造業以外之事業單位為例)。
| 勞工人數 | 第一類(營造業以外) | 第二類 | 第三類 |
|---|---|---|---|
| 未滿 30 人 | 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 30 人以上未滿 100 人 | 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 100 人以上未滿 300 人 | 甲種業務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人 |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00 人以上未滿 500 人) |
| 300 人以上未滿 500 人 | 甲種業務主管一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及管理員各一人 | 甲種業務主管及管理員各一人 | 同上 |
| 500 人以上 | 500 至 999 人:甲種業務主管一人、管理師一人及管理員二人;1,000 人以上:管理師及管理員各二人以上 | 甲種業務主管、管理師及管理員各一人以上 | 甲種業務主管及管理員各一人以上 |
附表二另有營造業的專屬級距,例如營造業 30 人以上未滿 100 人即須置乙種業務主管及管理員各一人,要求比一般第一類更嚴。附註也提醒,表列是「至少」應置人數,事業單位仍應依規模及危害風險增置。
小公司可以老闆自己當業務主管嗎?
可以。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勞工人數未滿 30 人者,雇主或其代理人經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得擔任該事業單位的業務主管;第二類及第三類事業且勞工人數在 5 人以下者,雇主或其代理人經丁種業務主管教育訓練合格即可擔任。這是小型企業最經濟的合規方式,但前提是「真的去受訓並取得證明」。
人數怎麼算?承攬人員也要算進去
管理辦法第 3 條之 2 規定,勞工人數包含原事業單位及其承攬人、再承攬人的勞工,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的人員,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的總人數。大量使用外包、派遣人員的工廠,帳面員工 80 人,現場人數可能已超過 100 人,人員配置級距就跟著跳一級。
不同規模企業的職安法義務一覽:30 人、50 人、100 人是關鍵門檻
除了人員配置,職安法及其子法還有很多以人數為門檻的義務。我們把中小企業最常碰到的整理成下表,方便老闆快速判斷自己公司「已經跨過哪些線」。
| 門檻 | 義務內容 | 法源 |
|---|---|---|
| 所有雇主 | 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危害預防規劃、教育訓練、體格檢查與健康檢查、會同勞工代表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報備查後公告、職災通報 | 職安法第 5、6、20、32、34、37 條 |
| 所有雇主 | 工作前實施風險評估,並依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未滿 30 人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
| 勞工 10 人以上 | 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 | 職安法第 22 條之 1 第 2 項第 1 款 |
| 勞工 30 人以上 | 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職安業務主管改為乙種以上 | 職安法第 22 條之 1;管理辦法附表二 |
| 勞工 50 人以上 | 置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或委託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 職安法第 22 條 |
| 勞工 100 人以上 | 另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第一類事業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並應設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 管理辦法第 2 條之 1、第 3 條、第 10 條、第 12 條之 1 |
| 第一類 200 人以上、第二類 500 人以上 | 依 CNS 45001 同等以上規定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 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2 |
職安委員會依管理辦法第 11 條,委員七人以上,由雇主為當然委員,並包含勞工代表、各部門主管及職安人員等。第二類事業勞工 300 人以上者,也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單位並設委員會。
職業安全衛生法 2026 新制:職場霸凌入法與源頭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法於 2025 年 12 月 19 日修正公布,依行政院令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說明,主要條文自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部分緩衝條文分階段施行。職安署將這次修法整理為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加強承攬安全管理、完善職場霸凌防治、提高處罰額度及擴大違法公布等方向。對一般中小企業衝擊最大的,是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職場霸凌的法律定義
新增第 22 條之 1 規定,職場霸凌是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這個定義有三個關鍵字:同一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主管合理要求工作品質、依規定考核績效,本身不是霸凌;但公開羞辱、刻意排除在工作資訊之外、長期冷落孤立,就可能構成。
雇主要做的事
- 10 人以上: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30 人以上: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
- 知悉時:依第 22 條之 2,接獲申訴時應採取避免再度發生的措施、提供諮詢或協助、進行調查(申訴人有意願得先協調,協調不成立續行調查)、對行為人適當懲戒;非因申訴知悉時,也要釐清事實、依意願協助申訴、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
- 調查原則:客觀、公正、公平,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答辯機會並遵守利益迴避;達一定規模者應組成調查小組,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登錄:接獲申訴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登錄,處理結果也要登錄。
職安署發布的防治職場霸凌 QA 也說明,僱用勞工 100 人以上的雇主,應使內部參與調查的成員接受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至少 3 小時;而勞工因執行職務遭受外部第三方(例如顧客)暴力,或內部單次、偶發的衝突,雖未必符合職場霸凌定義,仍屬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的職場不法侵害範圍,雇主仍須建立預防與處理機制。配套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與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霸凌申訴的辦法已於 2026 年 6 月發布,細節請以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
如果同一事件同時涉及性騷擾與職場霸凌,職安署 QA 建議程序分軌、事實合併調查:合併安排訪談避免重複詢問,再依各該法規分別完成調查報告與認定。性騷擾部分的處理程序,可參考性騷擾防治法雇主義務與申訴處理。
營造與承攬:業主也要負責
新增第 15 條之 1 規定,事業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應分析潛在施工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交付施工時應使施工者評估施工風險並納入施工計畫書,並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監督查證。第 27 條之 1 也要求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時,指定其中一家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有廠房擴建、整修計畫的製造業者,發包前就要把這些要求寫進合約與預算。
職業災害發生了怎麼辦?8 小時通報與現場保全
職災發生後的處理,是職安法中最容易「一出事就違法」的環節。依第 37 條,雇主應即採取必要的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發生以下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 發生死亡災害。
-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
-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發生上述災害時,除必要的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故意違反而未經許可移動或破壞現場者,依第 41 條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我們建議每家公司把以下「職災應變卡」印出來,貼在廠區或辦公室的急救箱旁:
- 第一時間:救人優先,撥打 119,指派專人陪同送醫。
- 30 分鐘內:通知職安業務主管與負責人,拉起警戒線保留現場,禁止任何人清理或移動設備。
- 8 小時內:判斷是否屬死亡、3 人以上或 1 人以上需住院,符合者立即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並保留通報紀錄。
- 24 小時內:拍照錄影、蒐集目擊者陳述、調出設備保養與教育訓練紀錄。
- 一週內:會同勞工代表完成調查分析,提出改善對策並追蹤執行。
依第 49 條,發生第 37 條第 2 項的災害、發生職業病,或有第 40 條至第 45 條等違規情形者,應公布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處以罰鍰者並公布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災害案件還要公布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

職安法罰則有多重?刑責、罰鍰與公布一次看
職安法的罰則分成刑事責任與行政罰鍰兩層。刑事責任主要針對「違反設備措施義務導致嚴重災害」,罰鍰則涵蓋大部分管理義務。以下為現行條文的重點整理。
| 情形 | 罰則 | 條文 |
|---|---|---|
| 違反第 6 條第 1 項等安全衛生設備措施,致發生死亡災害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並科罰金 | 第 40 條 |
| 違反第 6 條第 1 項等,致罹災 3 人以上;違反停工通知;故意未經許可移動或破壞災害現場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並科罰金 | 第 41 條 |
| 違反第 6 條第 1 項安全衛生設備措施、第 37 條第 1、2、4 項職災處理與通報;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 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得依規模、性質或情節加重至最高額二分之一 | 第 43 條 |
| 違反第 23 條第 1 項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與管理計畫、第 32 條第 1 項教育訓練,致發生第 37 條第 2 項之災害 | 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 第 43 條第 1 項第 4 款 |
| 違反第 20 條健康檢查、第 22 條健康服務、第 23 條第 1 項組織人員、第 32 條第 1 項教育訓練、第 34 條第 1 項工作守則等,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得加重至最高額二分之一 | 第 45 條第 1 項第 1 款 |
| 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 | 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 第 46 條第 1 項 |
| 勞工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教育訓練或不遵行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 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 | 第 46 條第 4 項 |
從表中可以看出一個重要邏輯:很多管理義務(人員、計畫、訓練、健檢)第一次被查到時,通常是「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罰;但一旦因此發生重大職災,就直接進入高額罰鍰甚至刑事責任。所以平時合規的價值,在於出事時不會被追究「本來就該做卻沒做」。另依第 36 條,勞動檢查機構發現不合規定,可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已發生職災或有發生之虞時,得通知部分或全部停工,停工期間雇主仍應照給工資。
職安教育訓練與健康檢查:最常被查到的兩本帳
教育訓練
職安法第 32 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工有接受的義務。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 條,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該規則附表十四規定。此外,職安業務主管、管理人員、急救人員、特定作業主管、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等,各有專門的訓練與在職教育訓練要求。
實務上被查到的問題,通常不是「沒上課」,而是「沒有紀錄」:沒有簽到表、沒有課程內容、時數對不上、新進人員到職第一天就上線操作機台。建議每次訓練都保留課程大綱、講師、時數、簽到表與測驗結果,並與人事到職日期對照。
健康檢查
第 20 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紀錄應予保存。一般健康檢查的頻率,現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7 條規定為:年滿 65 歲者每年一次、40 歲以上未滿 65 歲者每 3 年一次、未滿 40 歲者每 5 年一次。2026 年 6 月修正發布的新條文,將頻率調整為年滿 60 歲者每年一次、40 歲以上未滿 60 歲者每 2 年一次、未滿 40 歲者每 3 年一次,依該規則第 29 條自 2028 年 1 月 1 日施行。人資現在就應該把預算與排程提前規劃。
健檢與訓練的排程,最適合用系統化方式管理。訓練規劃可參考企業內訓是什麼?培訓失效原因與解法。
中小企業職安合規 6 步驟:從零建立到可以接受檢查
假設某 45 人的金屬加工廠,過去只有老闆兼管安全,從未正式建立職安制度。我們建議依以下順序推進,約三到六個月可建立基本架構。
- 確認分類與人數:對照管理辦法附表一確認事業分類,把承攬、派遣人員一起算進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的總人數。
- 指派並訓練職安人員:依附表二確認應置的業務主管種類與管理人員,送訓取得資格;人數變動時同步檢視。
- 做一次風險評估:依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盤點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作業活動的危害因素,排出高風險項目優先改善。
- 寫三份文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未滿 30 人可用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會同勞工代表訂定,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與申訴管道。
- 建立三本帳:教育訓練紀錄、健康檢查紀錄、自動檢查紀錄,每月由業務主管抽查。
- 演練職災應變:每年至少演練一次通報流程,確認夜班、假日也有人知道 8 小時通報的規定。
可以追蹤的管理指標包括:教育訓練完成率(完訓人數除以應訓人數)、健康檢查到檢率、自動檢查如期完成率、虛驚事件通報件數,以及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次數乘以 1,000,000 再除以總經歷工時)。虛驚事件通報件數上升,常代表員工願意說出隱患,是好現象。勞動檢查時檢查員會看哪些文件,可以對照勞動檢查自我體檢清單;整體法遵架構則見中小企業法律與合規管理總覽。
用管理王系統管理職安訓練、檢查排程與承攬文件
職安合規的難處不在於規定看不懂,而在於大量週期性工作容易漏掉。管理王是一站式企業 AI 管理系統,以下模組可協助把職安工作變成固定節奏;但系統無法取代專業的職安人員、危害辨識與現場改善。
- 新人訓練系統與教育訓練:新進人員到職即自動指派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保存完訓與測驗紀錄;在職人員的回訓、職場霸凌防治訓練也可分組指派並追蹤完成率。
- 任務排程與排程日曆:把每月自動檢查、年度健康檢查、職安業務主管在職回訓、消防與急救演練設定為週期任務,到期自動提醒負責人,完成後上傳照片或紀錄存證。
- 簽核流程自訂:建立承攬作業危害告知、動火作業許可、虛驚事件通報等簽核流程,讓每一次作業都有書面軌跡。
- 合約管理與合約到期提醒:集中管理承攬商合約、安全衛生責任條款與保險文件,到期前提醒續約或補件。
職業安全衛生法常見問題
公司只有 10 個員工,也要設職安人員嗎?
要。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附表二,未滿 30 人的事業單位應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依第 4 條,雇主或其代理人經業務主管教育訓練合格可自行擔任。第二類、第三類事業且勞工 5 人以下者,雇主或代理人經丁種業務主管訓練合格即可擔任。
職安法和勞基法有什麼不同?
勞動基準法規範工資、工時、休假、資遣等勞動條件;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設備、管理制度、教育訓練與健康保護。兩者都是勞動檢查的範圍(勞動檢查法第 4 條),實務上常在同一次檢查中被一起查核。
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算職業災害嗎?要通報嗎?
職安法第 37 條第 2 項的 8 小時通報,是針對「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的特定職業災害。通勤事故是否屬職業災害、可否申請保險給付,涉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其他規定,需個案判斷,建議洽詢勞工保險局或地方勞工主管機關。
職場霸凌防治新制從什麼時候開始?舊案怎麼辦?
修正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專章自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依職安署 QA,7 月 1 日(含當天)以後才向公司提出的申訴,不論事件發生在前或後,一律依新制處理;7 月 1 日前已受理尚未結案者,不用中斷,直接依新制處理到結案。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一定會被罰嗎?
不一定第一次就罰。多數管理義務違規,勞動檢查機構會先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依第 45 條處罰;但第 43 條所列違反安全衛生設備措施、職災通報義務等,可直接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發生死亡等重大災害,還可能有刑事責任。個案請諮詢律師或勞動檢查機構。
員工拒絕參加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或健康檢查,公司怎麼辦?
職安法明定勞工有接受健康檢查、教育訓練及遵行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的義務,違反者依第 46 條第 4 項可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公司仍應保留已通知、已安排的紀錄,並可依工作規則規定處理,但不能因此免除雇主自己的辦理義務。
結論:職業安全衛生法是公司的風險地圖,不只是證照清單
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義務看起來繁瑣,但背後邏輯很一致:風險越高、人數越多,制度就要越完整。先確認事業分類與人數,配好職安人員,再把風險評估、管理計畫、工作守則、教育訓練、健康檢查與職災應變做成固定節奏;2026 年 7 月起,也別忘了職場霸凌防治的申訴管道與處理程序。這些工作平時看似成本,出事時卻是公司證明「已盡防止義務」的關鍵。本文依現行法規整理,子法與施行日期仍可能調整,個案請諮詢律師或勞動檢查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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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職業安全衛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含附表二)、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 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新修職安法整體說明及施行規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防治職場霸凌 QA 一次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檢查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