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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重點摘要:閉鎖性公司在法律上的正式名稱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是股東人數不超過 50 人、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它對家族企業股權傳承最有用的三個設計是:章程可限制股份轉讓、可發行複數表決權或否決權等特別股、可約定表決權拘束契約或成立表決權信託。只要章程寫得好,老闆可以把「股利分給全家、決策權留給接班人」這件事制度化;但章程設計牽涉全體股東權益,個案請諮詢律師或會計師。
「我想把股票慢慢移給三個孩子,但只有老大在公司做事。萬一老二、老三以後把股票賣給外人,或聯合起來把老大的董事長拿掉,怎麼辦?」這是家族企業主在規劃股權傳承時最典型的兩難:股權若平均分配,決策可能癱瘓;若集中給一人,又怕其他子女覺得不公平。
閉鎖性公司正是為這類「股東少、彼此關係緊密、需要客製化股權安排」的公司而設計。本文以公司法第五章第十三節「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條文為基礎,逐條說明家族企業可以怎麼運用,並提供章程設計清單、轉換流程與常見錯誤。所有條文內容皆查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但實際章程條款務必由律師依家族狀況撰寫。
閉鎖性公司是什麼?法律定義與四大特徵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於 2015 年納入公司法,2018 年公司法修正時再度調整。依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人數上限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況增加。整理起來有四大特徵:
- 股東人數有限:不超過 50 人,適合家族、創業團隊或少數合夥人。
- 章程必須限制股份轉讓:這是閉鎖性的核心,股東不能任意把股份賣給外人。
- 公開揭露閉鎖性屬性:依第 356 條之 2,章程應載明閉鎖性之屬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站,讓交易對象知道這是一家閉鎖性公司。
- 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依第 356 條之 4,除經證券主管機關許可的股權群眾募資平臺外,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且即使透過群募,仍受 50 人與章程轉讓限制拘束。
換句話說,閉鎖性公司用「放棄公開募資」換來「高度的章程自治」。對沒有上市計畫、以家族持股為主的中小企業來說,這個交換通常相當划算。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和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差在哪?
很多老闆會問:我現在是有限公司或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有必要改嗎?下表比較家族企業最在意的幾個面向。要提醒的是,2018 年公司法修正後,一般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第 157 條發行複數表決權或否決權特別股,並依第 175 條之 1 約定表決權拘束契約與表決權信託,因此兩者差距比過去小,選擇時要看整體設計需求。
| 比較項目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一般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
| 股東人數 | 不超過 50 人(第 356 條之 1) | 二人以上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第 2 條) | 一人以上(第 2 條) |
| 股份轉讓限制 | 章程必須訂定(第 356 條之 1、之 5) | 原則上自由轉讓 | 出資轉讓受公司法有限公司章節規範 |
| 特別股種類 | 第 356 條之 7 列舉,含複數表決權、特定事項否決權、董事當選名額、轉讓限制 | 第 157 條,非公開發行公司亦可發行複數表決權等特別股 | 無特別股制度 |
| 複數表決權於監察人選舉 | 不適用第 157 條第 2 項,仍可依章程行使複數表決權 | 監察人選舉與普通股表決權相同 | 不適用 |
| 出資方式 | 現金、財產、技術,勞務在一定比例內亦可(第 356 條之 3) | 依公司法一般規定 | 依公司法一般規定 |
| 股東會開會彈性 | 章程可訂視訊會議,或經全體股東同意以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第 356 條之 8) | 依公司法一般規定 | 以股東表決方式為之 |
| 表決權信託受託人 | 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股東為限(第 356 條之 9) | 第 175 條之 1 未限制受託人須為股東 | 不適用 |
對家族企業而言,閉鎖性公司最大的差異化價值在於「強制轉讓限制」加上「更完整的特別股與股東會彈性」。若您的公司目前是有限公司,也可以先評估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後再變更為閉鎖性,相關程序要請會計師與律師確認。
為什麼家族企業股權傳承適合閉鎖性公司?
家族企業股權傳承的難點,在於要同時滿足三種需求:稅負可以分年規劃、控制權不能分散、家族成員之間要公平。傳統做法通常只能顧到其中一兩項,閉鎖性公司則提供了把三者拆開處理的空間。
需求一:經濟利益與決策權分離
透過特別股設計,可以讓不參與經營的子女持有「分紅優先、但無表決權或表決權受限」的特別股,讓接班的子女持有「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如此一來,每個子女在股利與剩餘財產上可以相對公平,但公司的決策權集中在經營者手上。
需求二:防止股權外流
依第 356 條之 5,股份轉讓限制應於章程載明;公司印製股票者要在股票上以明顯文字註記,不發行股票者讓與人應在交付受讓人的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常見做法是規定股東轉讓股份須經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或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承購權,避免家族股權流到外人或姻親手上。
需求三:讓創辦人逐步交棒
創辦人可以先把普通股分年贈與給子女,降低未來遺產稅負擔,同時自己保留一定數量具否決權的特別股,在過渡期間對「出售主要資產、變更章程、合併分割」等重大事項保留最後關卡。等接班人經營穩定,再透過章程規定的轉換方式處理這些特別股。贈與稅與遺產稅的試算可參考贈與稅與股權移轉。
閉鎖性公司的特別股怎麼設計?第 356 條之 7 七款逐一拆解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7 規定,閉鎖性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七款事項於章程中訂定。以下逐款說明家族企業常見的應用方向。表中「應用方向」是常見設計思路,不是可直接套用的條款,實際文字務必請律師撰寫。
| 款次 | 條文內容(摘要) | 家族企業常見應用方向 | 設計時要想清楚的問題 |
|---|---|---|---|
| 第一款 | 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 給不參與經營的子女或長輩優先、固定比例的股利,保障其生活現金流 | 公司虧損或無盈餘時是否累積補發 |
| 第二款 | 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 公司清算時保障特定股東優先取回 | 與其他債權人與股東的公平性 |
| 第三款 | 表決權之順序、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特定事項之否決權 | 接班人持複數表決權股;創辦人持重大事項否決權股 | 否決權範圍要具體列舉,避免公司僵局 |
| 第四款 | 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之權利 | 保障各房家族至少一席董事,或限制特定股東擔任董事 | 董事席次與經營權是否一致 |
| 第五款 | 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公式 | 約定創辦人退休或特定年限後,否決權股自動轉為普通股 | 轉換觸發條件是否明確、可驗證 |
| 第六款 | 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 複數表決權股只能轉讓給經營者或指定繼承人 | 繼承發生時如何處理 |
| 第七款 | 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 例如公司得依章程規定收回特別股的條件 | 是否與公司法其他規定衝突 |
第 356 條之 7 第 2 項另規定,第 157 條第 2 項(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於監察人選舉與普通股表決權相同)於閉鎖性公司不適用。也就是說,閉鎖性公司的複數表決權在監察人選舉時同樣可以發揮作用,對想維持監督機制一致性的家族來說是重要差異。
特別股設計的三個原則
- 否決權要窄:只列舉真正影響家族根本的事項,例如變更章程、出售主要營業資產、合併分割、解散。範圍太寬會讓公司動彈不得。
- 要有退場機制:任何特別權利都要設想「持有人過世、失能、離婚、不再參與經營」時怎麼處理,最好搭配轉換或收回條款。
- 經濟權利要算得出來:股息定額或定率要以公司實際獲利能力試算,避免公司為了支付特別股股息而犧牲投資。
股份轉讓限制與表決權信託:家族控制權的兩道鎖
特別股處理的是「股份本身帶有什麼權利」,而轉讓限制與表決權約定處理的是「股份在誰手上、表決權怎麼一起行使」。兩者合用,才是完整的家族企業股權控制設計。
轉讓限制常見的寫法方向
- 股東轉讓股份,須經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
- 股東欲轉讓時,其他股東依持股比例享有優先承購權,並約定價格決定方式(例如依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的淨值)。
- 受讓對象限於特定範圍,例如創辦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 股東發生特定事由(例如離職、違反競業規定)時,公司或其他股東得依約定價格買回。
轉讓限制必須在章程載明並依規定註記,受讓人也可以依第 356 條之 5 第 3 項請求公司給與章程影本。價格決定方式若不明確,日後很容易變成訴訟焦點,建議一開始就寫清楚計算公式。
表決權拘束契約與表決權信託
依第 356 條之 9,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表決權的方式,也可以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行使表決權。受託人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股東為限;股東必須在股東常會開會 30 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 15 日前,把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及移轉表決權信託的股份總數、種類與數量送交公司辦理登記,否則不得以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
實務上,家族可以讓多位子女把股份的表決權信託給一位家族代表,由其統一行使;股利仍歸各自所有。這種安排常與家族憲法搭配,延伸閱讀家族憲法與家族治理以及信託與企業傳承。

出資方式、增資與股東會:閉鎖性公司的其他彈性
出資方式更多元
依第 356 條之 3,發起人得以全體之同意設立閉鎖性公司,並應全數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但勞務抵充的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定比例,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定之,請以經濟部最新函令為準。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種類、抵充金額與公司核給股數,主管機關會依章程登記並公開於資訊網站。
對家族企業來說,勞務出資可以用來讓核心專業經理人以貢獻取得股份,但要注意稅務與會計處理,應事先諮詢會計師。
發行新股與公司債
依第 356 條之 12,閉鎖性公司發行新股,除章程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新股認購人除可準用前述出資方式外,還可以用對公司的貨幣債權抵充,且不適用第 267 條員工與原股東優先認購的規定。依第 356 條之 11,閉鎖性公司可以私募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但轉換或認購後仍受 50 人與章程轉讓限制拘束。
股東會可以視訊或書面
依第 356 條之 8,章程得訂明股東會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視訊參與者視為親自出席;章程也可以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視為已召開股東會。對成員分散海內外的家族來說,這讓股東會更容易如期召開,但書面決議以全體股東同意為前提,前置溝通仍不可少。
如何設立或變更為閉鎖性公司?流程與檢核清單
既有的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第 356 條之 14 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才能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同意後,公司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全體同意」是關鍵門檻,只要有一位股東反對就無法變更,因此最佳時機通常是股東人數還少、家族關係還和諧的時候。
- 現況盤點:確認公司型態、股東名冊、實際出資人與登記名義人是否一致,有無借名登記問題。
- 傳承目標確認:決定誰經營、誰持股、創辦人保留哪些權利、多久完成交棒。
- 章程草擬:由律師撰寫閉鎖性屬性、轉讓限制、特別股權利義務、股東會開會方式、表決權信託等條款。
- 稅務試算:由會計師評估股權移轉、特別股發行與後續分年贈與的稅負。
- 股東溝通:召開家族會議說明章程內容,處理疑慮,取得全體股東同意。
- 通知債權人與辦理登記:依法通知及公告債權人,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 股票註記與文件管理:印製股票者依規定註記轉讓限制,不發行股票者在轉讓文件中載明。
- 定期檢視:每年檢視股東人數、特別股轉換條件與家族狀況,必要時修改章程。
反過來,若日後要退出閉鎖性,依第 356 條之 13,可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訂較高門檻。若公司已不符合第 356 條之 1(例如股東超過 50 人),則應變更為非閉鎖性並辦理變更登記,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得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可命令解散。
閉鎖性公司常見的五個錯誤
| 常見錯誤 | 可能後果 | 對策 |
|---|---|---|
| 直接套用網路範本章程 | 條款與家族實際需求不符,甚至互相矛盾 | 先寫下家族傳承目標,再由律師依目標撰寫 |
| 否決權範圍列得太廣 | 公司日常決策被卡住,形成經營僵局 | 只列舉少數重大事項,並設定僵局處理機制 |
| 轉讓限制沒有價格公式 | 股東要退出時對價格爭議不休 | 約定估價基準與計算方式,例如依查核後淨值 |
| 以為特別股可以排除特留分 | 繼承時仍可能面臨特留分扣減爭議 | 民法第 1223 條特留分規定仍適用,遺囑與股權安排要一併規劃 |
| 只設計股權,不培養接班人 | 控制權給了,卻沒有人有能力經營 | 同步推動接班人計畫與經營團隊培訓 |
閉鎖性公司是工具,不是答案。工具再好,也要搭配接班人能力與家族共識。接班人培養可參考接班人計畫與二代接班實戰指南;若想把家族股權再往上整合,可延伸閱讀控股公司與股權架構設計。
用管理王系統管理閉鎖性公司的股東事務
閉鎖性公司的章程彈性大,相對的,文件與程序也更要求精準。表決權信託要在法定期限前送交登記、特別股有轉換條件、轉讓需經同意,這些都需要有人追蹤。管理王以下功能可以協助:
- 簽核中心與簽核流程自訂:把「股東轉讓股份申請」「董事會同意轉讓」等內部程序設計成簽核流程,每一步留下時間與意見紀錄,日後有爭議時有據可查。
- 合約管理與合約到期提醒:集中管理表決權拘束契約、表決權信託契約與股東協議,並針對信託期間、特別股轉換時點設定提醒。
- AI 會議記錄:家族會議與董事會討論章程修正時,將決議與待辦事項整理成紀錄,作為後續正式會議文件的基礎。
- 儲存空間(雲端硬碟):集中保存章程歷次版本、股東名冊、登記文件與律師意見書,設定權限只開放給必要人員。
正式的股東會議事錄、登記文件仍應依公司法規定格式製作並由專業人士確認,系統的角色是讓流程不遺漏、紀錄不散失。
閉鎖性公司常見問題
閉鎖性公司的股東最多幾人?
依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超過 50 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增加,計算方式及認定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也能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為什麼還要改閉鎖性?
2018 年修法後,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確實也能依第 157 條發行複數表決權等特別股。閉鎖性公司的額外價值在於章程必須訂定轉讓限制、複數表決權可用於監察人選舉、勞務出資、書面表決不實際集會等彈性。是否值得變更,要依家族需求評估。
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多少股東同意?
依第 356 條之 14,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才能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應通知及公告債權人。
閉鎖性公司可以上市嗎?
閉鎖性公司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若未來有上市櫃規劃,必須先依第 356 條之 13 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再依證券相關法規辦理。
家族企業股權用閉鎖性公司就能節稅嗎?
閉鎖性公司主要解決的是控制權與股權流動問題,本身不是節稅工具。股權移轉仍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課稅,未上市櫃股票原則上以資產淨值估價。特別股的估價與稅務處理較複雜,請諮詢會計師。
表決權信託的受託人可以是外部專業人士嗎?
依第 356 條之 9,受託人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以股東為限。若希望由非股東的專業人士或信託業擔任,需要在章程中明定。
結論:閉鎖性公司讓家族企業股權傳承有規則可循
閉鎖性公司的價值,在於讓家族可以把「誰分錢、誰做決定、股份能不能賣」三件事分開設計,並透過章程讓規則具有法律效力。對沒有上市計畫、股東以家族成員為主的中小企業,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搭配特別股、轉讓限制與表決權信託,是很有彈性的家族企業股權工具。但它的效果完全取決於章程寫得好不好,以及家族是否真正有共識。建議先釐清傳承目標,再請律師與會計師依個案設計。更多接班與傳承的全貌,請見企業接班與傳承總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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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司法第五章第十三節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157 條、公司法第 175 條之 1、民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