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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重點摘要:信託是企業傳承中少數能把「股權所有權、經營決策權、經濟受益權」拆開安排的法律工具:股權移轉給受託人名下管理,由信託契約決定誰行使表決權、誰拿股利、何時把本金交給下一代。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不是委託人時(他益信託),視為委託人把信託利益贈與受益人,須以訂約日為贈與日申報贈與稅;2026 年贈與稅免稅額為每年 244 萬元。信託不是避稅工具,「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若在已知分配盈餘時簽約,財政部會依實質課稅原則改課委託人所得稅與贈與稅。家族信託真正的價值在於控制權集中、防止股權分散與保護不擅經營的家人。
許多老闆在五十五歲以後開始思考同一個問題:公司要交給誰?股票直接過戶給孩子,怕他們還沒準備好就把股份賣掉、拿去抵押,或婚變時被列入夫妻財產分配;等到過世再由繼承人平分,又怕三、四個孩子各拿一部分股權,從此公司決策要在家族聚會上吵。很多人在這個時候第一次聽到「信託」,有人說它可以節稅,有人說它可以防敗家,也有人說它設了就改不了。
這篇文章從經營者的角度拆解:信託在法律上到底是什麼、家族信託與股權信託怎麼設計、他益信託的贈與稅怎麼算、哪些做法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規避而補稅,以及一份企業主可以直接拿去和律師、會計師討論的設計清單。本文涉及的法律與稅務內容僅為一般性說明,個案請諮詢會計師或律師。
信託是什麼?為什麼企業傳承會用到信託?
《信託法》第1條的定義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換句話說,信託有三個角色:
- 委託人:把財產交出去的人,通常是創辦人。
- 受託人:名義上持有財產並依約管理的人,可以是信託業者(銀行信託部),也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 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的人,可以是委託人自己(自益),也可以是子女、孫子女或其他人(他益)。
依《信託法》第2條,信託原則上以契約或遺囑成立。對企業主來說,信託最關鍵的特性有三個:第一,信託財產獨立,依第10條、第11條,受託人死亡或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的遺產或破產財團;第二,依第12條,對信託財產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但信託前已存在的權利等情形除外);第三,契約可以事先寫好「誰在什麼條件下拿到什麼」,把老闆的意志延續到他不在場的時候。
家族信託、股權信託、他益信託三個名詞的關係
這三個詞常被混用。家族信託是功能性說法,指以家族成員為受益人、以傳承與照顧為目的的信託安排;股權信託是指信託財產為公司股份;他益信託則是稅法上的分類,指受益人全部或一部不是委託人。一個典型的企業傳承信託,往往同時是三者:把公司股權交付信託(股權信託),受益人是子女(他益信託),目的是家族長期持股與照顧(家族信託)。
信託在企業傳承中能解決哪些問題?
先講結論:信託解決的是「控制」與「分配」的問題,而不是「免稅」的問題。以下是企業主最常見的五種需求與信託可以扮演的角色。
| 老闆的擔憂 | 若直接贈與或繼承可能的結果 | 信託可以怎麼設計 |
|---|---|---|
| 股權分散、決策僵局 | 多名繼承人各持股份,任何重大決議都要協調 | 股權集中於一個受託人名下,表決權依契約由指定的人或委員會決定 |
| 子女年紀輕、尚不成熟 | 一次取得大量股權,可能被出售、質押或受人影響 | 分階段交付本金,例如達一定年齡或完成約定條件才交付 |
| 想照顧不參與經營的子女 | 為了公平平分股權,結果不經營的人也有決策權 | 經營的人取得表決權安排,不經營的人取得股利等經濟利益 |
| 擔心自己失能時公司無人決策 | 老闆失能後,股東權利行使可能需要經過監護程序 | 契約先約定失能時由誰接手指示受託人 |
| 家族財富被揮霍 | 受贈人可自由處分 | 受託人依契約定期定額給付,並可設信託監察人監督 |
要特別注意,信託不是萬能的。依《信託法》第6條,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受破產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也就是說,在公司已經財務吃緊時才把股權放進信託,很可能被撤銷。另外,信託財產仍要面對民法特留分的規範,遺囑信託若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225條主張扣減,這部分必須和律師一起檢視。
他益信託的贈與稅怎麼算?2026 年免稅額與級距
這是企業主最常問的問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法課徵贈與稅。原本自益、後來改成他益,或追加信託財產使他益部分增加,也都在變更或追加時課稅。依第24條之1,申報時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並依第24條在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申報。
相對地,第5條之2列舉了不課徵贈與稅的移轉:信託成立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受託人變更時、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給受益人時、信託消滅時,以及信託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時。也就是說,課稅時點在「訂約讓別人成為受益人」那一刻,而不是之後實際交付時。
2026 年(民國115年)贈與稅適用金額
依財政部 114 年 11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11404671540號公告,115 年發生之贈與案件適用金額如下:
| 項目 | 2026 年(115年)金額 | 說明 |
|---|---|---|
| 贈與稅免稅額 | 每年 244 萬元 | 以贈與人為單位,每人每年一次 |
| 第一級距 | 贈與淨額 2,811 萬元以下,課 10% | 贈與淨額=贈與總額-扣除額-免稅額 |
| 第二級距 | 超過 2,811 萬元至 5,621 萬元,課 281 萬 1,000 元加超過部分 15% | 累進計算 |
| 第三級距 | 超過 5,621 萬元,課 702 萬 6,000 元加超過部分 20% | 累進計算 |
| 遺產稅免稅額(參考) | 1,333 萬元 | 遺囑信託於死亡時課遺產稅 |
這些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時才調整,每年由財政部公告,實際申報時請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
信託利益的價值怎麼估:第10條之2的公式
他益信託的贈與金額不一定等於信託財產的全額。第10條之2依受益型態不同,規定不同的估價方式:
-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時價為準。
- 享有孳息以外的信託利益(俗稱本金他益):以時價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
- 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俗稱孳息他益):以時價減除上一款計算之本金現值後的餘額為準。
- 按期定額給付:每年給付額依上述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
用一個明示為假設的範例說明:假設某製造業老闆把時價 5,000 萬元的未上市股票交付信託 10 年,本金自益、孳息他益(股利給子女),並假設贈與時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 2%(實際利率以贈與日中華郵政公告為準)。本金現值=5,000 萬 ÷(1.02 的 10 次方)約 4,101.7 萬元,孳息部分價值=5,000 萬-4,101.7 萬,約 898.3 萬元。若當年度沒有其他贈與,贈與淨額約 898.3 萬-244 萬=654.3 萬元,適用 10%,應納贈與稅約 65.4 萬元。
從公式可以看出:利率越低,本金現值越高、孳息價值越低,所以過去市場上曾流行在低利率時期做「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這正是下一節要談的風險。
股權信託有哪些稅務地雷?財政部實質課稅原則
財政部 100 年 5 月 6 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112 年 11 月 8 日台財稅字第11204646350號令修正文字)處理的正是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說明,個人在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或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的情況下,經由簽訂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若訂約時該盈餘已明確或可得確定,該盈餘應屬委託人的所得,於所得發生年度課徵委託人綜合所得稅;受託人將該部分交付受益人時,再課委託人贈與稅。
對中小企業主來說,這個函令的影響非常直接:多數家族企業的董事長同時是大股東,本來就對盈餘分配有控制力。如果在董事會已擬定分配案、或股東會即將召開時才簽約,被認定為規避的風險就很高。實務上的對策不是「算準時間」,而是確認信託的目的是長期持股與治理,而且文件、時點與家族會議紀錄都能說明真實目的。
其他常見的稅務與法律細節
- 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依《信託法》第3條,他益信託成立後,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若委託人保留了變更或分配權,贈與稅的課徵時點與方式會不同,財政部 98 年 9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09600238390號函即針對部分自益部分他益、委託人保留分配權等情形作了區分。
- 受益人在信託期間死亡:依第3條之2第2項,受益人死亡時,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課徵遺產稅。
- 遺囑信託:依第3條之2第1項,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依法課徵遺產稅。
- 委託人為公司:若由營利事業擔任委託人成立他益信託,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2,受益人應將信託利益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所得額課所得稅,與個人委託人課贈與稅不同。
- 信託期間的所得: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信託財產發生的收入,由受託人按所得類別計算後,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2026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的《遺產及贈與稅法》調整了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併計遺產課稅時的稅額分攤與納稅義務人規定,規劃時程較短的家族應請會計師一併評估。
再次提醒:上述規定的適用與個別事實高度相關,個案請諮詢會計師或律師。

股權信託怎麼設計控制權?表決權信託與指示權
企業主把股權放進信託,最在意的是「公司還是不是我的」。答案取決於契約設計。以下三種安排在實務上最常被討論:
一、委託人保留指示權的股權信託
信託契約約定受託人行使股東權利時,須依委託人(或委託人指定的人)的書面指示。創辦人在世時由自己指示,失能或過世後改由契約指定的接班人或家族委員會指示。這種安排讓股權集中在受託人名下,不會因繼承而分散,同時保留經營主導權。
二、股東表決權信託
《公司法》第175條之1規定,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但此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另依第356條之9辦理,受託人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股東為限。兩者都要求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書面信託契約及相關資料送交公司辦理登記,否則不得以其成立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
表決權信託只移轉表決權的行使,適合兄弟姊妹各自持股、但希望對外一致發聲的家族。若家族同時考慮特別股或股份轉讓限制,可以延伸閱讀閉鎖性公司與特別股設計。
三、控股公司加信託的雙層架構
部分家族先成立投資控股公司持有營運公司股權,再把控股公司的股權交付信託。好處是營運公司的股東結構單純,家族內部的變動都在上層處理。這種架構牽涉公司法、稅法與成本,建議參考控股公司與家族股權架構一文,再和專業顧問評估。
不論哪一種,股票交付信託都要完成對抗要件。《信託法》第4條第3項規定,以股票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須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或表彰權利的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才能對抗第三人。未上市櫃公司常忘了通知公司並更新股東名簿,等到出問題才發現信託無法對抗。
家族信託怎麼規劃?企業主七步驟
以下是一個中小企業主可以照著走的規劃流程,每一步都要留下紀錄,因為日後國稅局、法院或家族成員都可能檢視當初的決策脈絡。
- 盤點財產與股權:列出營運公司、關係企業、不動產、保單、現金,以及每一筆股權的持有人與比例,確認有無代持股或借名登記。
- 界定傳承目標:誰接經營?誰只拿收益?有沒有需要長期照顧的家人?是否希望股權永不出售?目標不同,信託結構完全不同。
- 確認接班人與治理機制:信託只是容器,裡面的規則要先在家族內部談清楚。很多家族會先訂立家族憲法,再把可執行的部分寫進信託契約,請見家族憲法怎麼寫。
- 選擇受託人與信託監察人:營業信託由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有專業與監理;民事信託由自然人或一般法人擔任,彈性較高但監督較弱。《信託法》第52條允許設立信託監察人,可指定律師、會計師或家族長輩擔任。
- 試算稅負與現金流:依第10條之2估算贈與金額,並規劃繳稅資金來源;同時評估遺產稅、所得稅影響。可延伸閱讀贈與稅與股權移轉及遺產稅與企業主規劃。
- 擬訂契約與完成移轉程序:簽約、股票過戶給受託人、通知發行公司、需要時辦理表決權信託登記,並在三十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 定期檢視:每年檢查受託人報告、公司經營狀況與家族變化(婚姻、出生、失和),必要時依《信託法》第15條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同意變更管理方法。
信託契約應該寫哪些條款?企業主檢核表
以下檢核表可以在第一次和律師開會前先自己填寫,能大幅縮短溝通時間:
| 條款 | 要回答的問題 | 常見錯誤 |
|---|---|---|
| 信託目的 | 為何成立?長期持股、照顧家人、維持經營權? | 寫得太空泛,日後無法判斷受託人行為是否符合本旨 |
| 信託財產範圍 | 哪幾家公司、多少股數?日後增資配股是否自動納入? | 未約定增資或配股處理 |
| 受益人與分配方式 | 本金給誰?孳息給誰?比例、時點、條件? | 條件模糊,例如「表現良好」無法客觀判斷 |
| 表決權行使 | 由誰指示受託人?指示人失能或死亡時由誰接手? | 只約定委託人,未設接替人 |
| 變更與終止 | 委託人是否保留變更受益人或終止權? | 未評估保留權利對贈與稅時點的影響 |
| 監督機制 | 是否設信託監察人?報告頻率? | 無人監督民事信託受託人 |
| 信託期間與歸屬 | 何時結束?結束時財產歸誰? | 未約定,依《信託法》第65條法定順序處理 |
| 股份轉讓限制 | 受託人能否出售股份?出售條件? | 受託人權限過大或過小 |
上表只是溝通工具,正式契約仍須由律師依個案起草,個案請諮詢會計師或律師。
營業信託與民事信託怎麼選?費用與彈性比較
選受託人是家族信託最容易被低估的決策。營業信託由經主管機關許可的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優點是專業、持續、有監理,依《信託法》第60條,營業信託不由法院監督,而是受信託業相關法規規範;缺點是銀行對股權信託(特別是未上市股票)的承作意願與條件不一,費用依各家公告與議定。民事信託由家族信任的自然人或公司擔任,可以高度客製化,但受託人死亡、失和、能力不足時風險較高,且依第60條由法院監督。
實務上有家族採取「營業信託管財產、家族委員會出指示」的分工,或由家族控股公司擔任受託人並另設信託監察人。無論哪一種,受託人依第22條都負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依第34條原則上不得享有信託利益,依第35條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這些都是保護受益人的底線。
五個導致家族信託失敗的錯誤
- 只談稅、不談人:契約精算到小數點,卻沒有和子女溝通,受益人不知道、不理解,日後反而提告。
- 受託人只有一個自然人:該人身故或與家族不和時,信託運作卡住。應設替代受託人。
- 忽略公司章程:章程對股份轉讓、董事選任的規定與信託安排衝突。
- 時點選錯:在已知分配盈餘時簽孳息他益契約,觸發實質課稅;或在財務困難時設立,被債權人撤銷。
- 設完就不管:家族狀況改變十年後,契約已不符現況卻沒有修正機制。
用管理王系統管理家族信託與傳承文件
信託的難處不在簽約那一天,而在之後十年、二十年的持續執行:契約何時到期、股東會前多久要通知公司、受益人何時達到交付條件、家族會議決議了什麼。管理王是一站式企業 AI 管理系統,以下幾個功能可以協助企業主把這些事情制度化:
- 合約管理與合約到期提醒:把信託契約、表決權信託契約、股東協議集中建檔,設定到期日與重要期限(例如股東常會前三十日的登記期限)自動提醒,避免錯過對抗要件。
- AI 會議記錄:家族會議、與律師會計師的討論自動產生紀錄,保留決策脈絡,日後面對稅捐稽徵或家族爭議時有據可查。
- 簽核中心與簽核流程自訂:受託人依指示行使表決權前,可設計由指示人、信託監察人依序確認的內部簽核流程,留下軌跡。
- 儲存空間(雲端硬碟):股東名簿、信託通知函、贈與稅申報資料分層權限保存,避免文件散落在不同人手上。
信託與企業傳承常見問題
設立信託就可以不用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嗎?
不行。他益信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於訂約時課贈與稅,遺囑信託依第3條之2於死亡時課遺產稅;自益信託則因財產實質上仍屬委託人,日後仍可能列入遺產。信託的價值在控制與分配,不是免稅。
家族信託一定要找銀行嗎?
不一定。可以選擇營業信託(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或民事信託(自然人或一般法人擔任受託人),兩者在專業、成本、監督與彈性上各有取捨,應依股權性質與家族狀況決定。
股權信託後,我還能當董事長嗎?
可以。董事由股東會選任,股權交付信託後,股東權利由受託人依契約行使。若契約約定受託人依您的指示投票,您仍可透過指示權影響董事選任。具體安排須配合公司章程設計。
他益信託簽約後可以反悔嗎?
依《信託法》第3條,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時,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信託成立後委託人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保留權利會影響稅務處理,要事先評估。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還能做嗎?
可以做,但若委託人知悉公司將分配盈餘或對盈餘分配具控制權,且訂約時盈餘已明確或可得確定,依財政部 100 年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該盈餘仍課委託人所得稅,交付時再課贈與稅。必須以真實的長期傳承目的為前提,並由會計師評估。
信託期間孩子離婚,股權會被分走嗎?
信託財產名義上屬於受託人,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權。受益權在婚姻財產上如何評價,涉及個案事實與法院見解,建議由律師就契約條款(例如分配條件、受益權轉讓限制)預先設計。
結論:信託是企業傳承的容器,規則要先談清楚
信託讓企業主可以把股權的所有、控制與受益分開安排,讓公司不因繼承而分散、讓不同角色的子女各得其所,也讓老闆的意志在自己不在場時繼續被執行。但信託不是節稅捷徑,他益信託在訂約時就要依 2026 年贈與稅規定申報,股票信託更要留意財政部實質課稅函令。真正決定信託成敗的,是背後的家族共識、接班人準備與治理機制。建議企業主先把傳承目標與家族規則談清楚,再由律師、會計師把它轉成信託契約。想看完整的傳承規劃地圖,可以從企業接班與傳承總覽開始;人的部分則可參考二代接班實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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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信託法、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司法、行政院公報:財政部公告115年遺產稅及贈與稅適用金額、財政部:115年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財政部主管法規:核釋個人簽訂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相關課稅規定、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孳息他益股票信託贈與價值計算、財政部主管法規:部分自益部分他益之信託契約申報贈與稅之處理方式、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三讀


